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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572-2025 · 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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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FAQ)

企业培训专用 · 40题全解析 · 4大专题
实施日期 2027年8月1日 管控物质 10类有害物质 标准性质 强制性国家标准 过渡期 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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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产品范围的问题

Q1 ~ Q6 · 适用范围、例外情况、租赁/转卖等
Q1
本标准适用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产品适用范围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适用范围: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
Q2
研发样机、展示品、返修品等是否需要标识?
🔬
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暂时进口等电器电子产品,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所以不需要进行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信息的标识。
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 = 不需要标识
Q3
预定安装到标准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适用?
🚗
仅预定安装到本标准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如预定安装在汽车或飞机上的显示屏、冰箱、空气净化器和导航设备等。但这些产品在未明确最终用途且在市场上单独出售时则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关键看是否"单独在市场上销售"
Q4
租赁产品应如何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
电器电子产品以租赁方式投放市场视同销售,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租赁 = 视同销售,需符合标准
Q5
海外母公司将产品转卖给中国子公司时是否需满足标准?
🌍
海外母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子公司,则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海外总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中国分公司,则此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属于"投放市场"的行为,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不同法人 = 需满足标准;同一法人 = 内部转移,不受约束
Q6
标识要求有哪些例外情况?
⚠️
对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以下情况不适用标识要求:
  • 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
  •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 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 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 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 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 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

二、有关标准实施日期与过渡期的问题

Q7 ~ Q11 · 过渡期、衔接、环保使用期限等
Q7
如何确定产品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期限?
📆
本标准发布后,给予行业"2+1"过渡期:2027年8月1日(含)之后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应执行本标准要求;对于2027年7月31日(含)之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将给予1年时间用于库存产品消纳期,即2028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本标准要求。
"2+1"过渡期:2027.8.1实施 + 1年库存消纳期至2028.8.1
Q8
与之前支撑标准的实施日期如何衔接?
🔗
SJ/T 11364-2024和GB/T 26572-2011的第1号修改单是2026年1月1日开始同步实施。本标准在其实施之日2027年8月1日(含)起将替代SJ/T 11364-2024和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
2026.1.1 修改单先行实施 → 2027.8.1 强标正式替代
Q9
什么是环保使用期限?如何确定?需要政府审批吗?
🛡️
环保使用期限仅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与安全使用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企业可自行制定,或参考SJ/Z 11388-2009中的方法确定。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不需要政府审批
企业自行制定,不需政府审批,≠ 安全使用期限
Q10
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生产日期"的定义是什么?
🕐
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
生产日期 = 完成全部工序 + 检验 + 包装的日期
Q11
实施后剩余原有信息表物料是否可继续使用?
📄
通常情况下,标准正式实施后,原有的"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若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不能继续使用。若该表格为产品说明书中的一部分,则说明书可继续使用,企业可使用插页的形式重新编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新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并标注替代说明。
可用插页形式替代原信息表,无需整本重印说明书
🧪

三、有关限量要求的问题

Q12 ~ Q18 · 10种物质、检测方法、限值解读等
Q12
有害物质从6种增至10种,企业应如何执行?
⚗️
本标准实施后企业应根据本标准要求管控10种有害物质

原有6种: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⁶⁺)、多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
新增4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
实施后必须管控全部10种有害物质(新增4种邻苯类)
Q13
PBBs与PBB的缩写有何差异?
🔤
多溴联苯包括一溴联苯至十溴联苯等209种同系物。本标准中PBBs指多溴联苯这一类物质,PBB指某一种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英文缩写PBDEs意思同上。
PBBs = 一类物质总称(复数);PBB = 某一种(单数)
Q14
EEP-B中的防腐涂层包括哪些?对应测试项目?
🔍
EEP-B中描述的防腐涂层包含金属电镀层和金属涂覆层或二者复合层,其有害物质检测项目应是:六价铬、铅、汞和镉

无机非金属涂覆层和有机材料涂覆层(例如油漆层、硅酸盐涂层等)应归为均质材料(EEP-A)或EEP-C,应根据材质属性确定检测项目。
金属类涂层 = EEP-B,测六价铬/铅/汞/镉
Q15
有害物质中文名称是否必须与本标准中一致?
🏷️
某些有机物质通常使用多个中文名称(如"邻苯二甲酸丁苄酯"与"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为同一物质)。为标准实施的统一性,需使用本标准中的中文名称
必须使用本标准规定的中文名称,确保统一
Q16
10种有害物质检测是否有指定检测方法?
🔬
本标准中的10种有害物质检测方法采用GB/T 39560系列标准,如某种物质具有多种适用方法,企业或检测机构可根据自身仪器设备、检测能力情况自行选择。
统一采用GB/T 39560系列标准(等同IEC 62321)
Q17
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限值是指此类物质总量?
本标准中多溴联苯的限值要求指产品中一溴联苯至十溴联苯的物质含量总和限值。多溴二苯醚同理,指一溴二苯醚至十溴二苯醚的含量总和限值。
是的,指该类物质所有同系物的含量总和
Q18
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值是否包含同分异构体?
🧬
每一个CAS号对应一种已知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包括同分异构体)。本标准限制的四种邻苯二甲酸酯每个CAS号对应一种邻苯二甲酸酯,其限值也只是这一种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值。
每个CAS号对应一种物质,限值针对该特定物质
🏷️

四、有关标识要求的问题

Q19 ~ Q40 · 标志、信息表、二维码、配件标识等
Q19
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应如何传递和标识有害物质信息?
🔗
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标识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上游供应商有责任和义务为下游客户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上游提供信息,标识可仅出现在最终产品上
Q20
有害物质均未超标,可否标注绿色"e"标志?
只有产品中所有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均满足限值要求,才可以标注绿色"e"标志。标注"e"标志的产品不包括应用例外的情况,即若产品中包含适用应用例外清单中的材料或元器件,其有害物质含量也需要满足限值要求。
全部材料均达标(含应用例外清单材料)才可标绿标
Q21
什么情况下可以只采用网站进行标识?
🌐
可以仅采用网站进行标注的产品包括: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用于已售产品维修/退换等售后服务备件及满足本标准6.4.2条任一条件的产品。
配套采购件、售后备件、及6.4.2条规定产品
Q22
网站声明是否可放置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
💻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可以放在网站上进行声明,但除了满足6.4.2条,网站不应作为有害物质限制标志的唯一载体
网站可放标志,但一般不能作为唯一载体
Q23
电子说明书查看方法的要求是什么?
📱
以电子说明书、系统内置软件和公司网页为标注载体的,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相关标识信息的查看方法。查看方法应具有具体指向,不可以只提供企业网站的主页或类似没有明确指向的网址。载体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说明光盘(CD/DVD)或包装物。
查看方法必须有具体指向,不可仅提供主页网址
Q24
何时可将标志仅置于CD/DVD等电子说明书中?
💿
满足6.4.2条第a)、b)、c)、d)四款规定中任何一条款的,标志可在产品说明中注明,产品说明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CD/DVD等电子说明书。
满足6.4.2条任一款即可
Q25
有害物质含量信息表可否以数码格式内置于产品中?
📲
带有图像显示功能的产品可按照6.4.5条选择数码格式进行标识。用户通过用户界面查看,数码形式的标志图和信息表中文字显示清晰可辨,同时数码形式的信息被出厂设置为只读数据,且不得随意更改
可以,但须清晰可辨、只读且不可更改
Q26
二维码方式标注信息表的"直观"如何体现?
📷
"直观"体现为:扫描二维码后直接显示"信息表",或显示"查看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提示说明的一级链接
扫码后直达信息表,或一级链接直达
Q27
为什么二维码不能取代图1或图2的标志?
🔲
在产品本身标注标志是《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十四条),也是为给消费者、废弃产品处理者或监管机构等相关方最"直观"显示该产品是否含有有害物质的"直接"信息。若放入二维码中而不再标注在产品本身上,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但因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6.4.2条款规定可在产品说明中进行标注。
标志须在产品上直接可见,二维码仅为补充手段
Q28
产品说明与包装为一体时,可否仅标注在包装上?
📦
产品说明的载体可以是包装物。若产品满足将标志和信息表仅放入产品说明的条件(6.4.2条款中的任一条件),则其可仅标注在包装上。
满足6.4.2条件时,可仅标注在包装上
Q29
标志"清晰可辨、不易褪色"有何具体要求?
👁️
除标准中6.2.e)条款要求标志最小尺寸不应小于5mm×5mm外,参考标准:
  • 清晰度:正常光照下,人眼可辨识
  • 耐久性:在产品使用周期内保持标志完整
最小5mm×5mm,正常光照可辨,使用周期内完整
Q30
绿标和橙标是否必须选择绿色和橙色?
🎨
本标准除了规定标志II不得使用绿色外,未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颜色进行强制规定,绿色和橙色为建议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的尺寸规格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应满足标准6.2的要求。
颜色非强制(标志II不得用绿色),可选用其他颜色
Q31
标志中的"e"是什么字体?比例如何?
✏️
标志中的"e"为美术设计字体,该字体及构成比例按照附录B的标志Ⅰ矢量图执行。标志矢量图电子版可登陆中国RoHS网获取。
美术设计字体,按附录B矢量图执行,可官网下载
Q32
标志最小5mm×5mm贴在产品上不显眼怎么办?
📐
标识要求部分给出的标志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志等比例放大
5mm×5mm是最小值,可等比例放大
Q33
产品部件应如何划分?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需标识吗?
🧩
部件划分由企业自行规定,应尽可能包含产品各主要功能的组成部分。

例如电脑产品建议的划分:外壳、主板、CPU、硬盘、内存、光驱、电源、鼠标、键盘、显示器、电源线等。
不建议的划分:主机、键盘、显示器、电源线等(过于笼统)。

不应按照材料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标注。
按功能部件划分(非按材料),不含有害物质部件可选标注
Q34
可否用"其他"作为信息表中的部件名称?
🚫
按部件标识有害物质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让回收处理企业更好地了解产品成分信息后分类回收利用。用"其他"来代替特定和具体的部件名称起不到这样的作用,所以不被允许
不允许用"其他"代替具体部件名称
Q35
信息表的标识范围可否扩大以提供更多信息?
本标准中提供的表格是最低要求,允许企业以告知更多有害物质信息为目的而扩大表格的标识范围,但不得对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进行删减或影响原有信息的明示
可扩大范围提供更多信息,但不得删减原有必要信息
Q36
非电器电子产品的配件随产品一同销售时是否要标识?
🔌
当配件本身不是电器电子产品但和产品在同一包装物内一同销售,则需要按照标识要求进行标识,信息表中也需要注明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进行标识。
同包装同销售 = 需标识;不同包装 = 可不标识
Q37
电池不可拆卸的产品如何标识?环保使用期限如何定?
🔋
电池不可拆卸的产品,标志可仅在产品主体标注一次,但其内涵应包括电池在内的全部产品单元,且对应的信息表应包括电池在内的所有部件。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最差单元(零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值为准。
标注一次即可,环保使用期限以最差单元为准
Q38
可拆卸产品配件的环保使用期限如何标注?
🔧
可拆卸的产品配件可选择是否与产品一同标注。若选择一同标注,标志内涵及信息表要求见Q37的回答;若选择与产品分别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则信息表也可分别标注。
可选择一同标注或分别标注,灵活处理
Q39
产品铭牌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标注在该位置?
🔋
本标准对标注位置的一般要求是标识应标注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对于可拆卸电池的产品,其电池仓是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可见的部位,所以可以将标识标注在电池仓内
电池仓是消费者可见部位,可以标注
Q40
一个产品中有多个电子产品一起售卖时怎么标识?
📺
如几个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可以分别单独标识;如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即可分别标识,也可标在主体产品上。产品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中应包括主体产品及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
期限不同分别标注;期限相同可统一标注在主体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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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供应链
重点筛查新增4种邻苯类物质,确保原材料和元器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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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标识体系
按新标准要求完善标志与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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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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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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